关于深化中医药师承教育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化中医药师承教育的指导意见
文章来源:国医大使网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7/7 11: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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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中医药人教发〔2018〕5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 中医药师承教育是独具特色、符合中医药人才成长和学术传承规律的教育模式,是中医药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对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是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服务健康中国建设的战略之举。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逐步建立健全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现就深化中医药师承教育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为统领,以解决中医药师承教育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为突破口,以中医药师承教育体系建设为重点,以中医药师承教育政策机制建立为支撑,进一步深化中医药师承教育,逐步建立健全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为推进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和中医药事业传承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遵循规律,特色发展。坚持继承与创新并举,准确把握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和师承教育特点,明确师承教育内涵,充分发挥师承教育的独特作用。 ——注重质量,规范发展。坚持开展师承教育研究,加强师承教育考核管理与质量监控,探索建立师承教育质量评价机制,推进师承教育规范发展。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坚持统筹规划,建立师承教育指导老师和师承人员遴选标准、出师标准,推进不同层级、不同类型、不同模式的中医药师承教育协调发展。 ——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坚持深化机制改革,鼓励中医药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社会组织发展师承教育,逐步建立政府主管、专家支持、多方参与、多元发展的发展机制。 三、总体目标 构建师承教育与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有机结合,贯穿中医药人才发展全过程的中医药师承教育体系,基本建立内涵清晰、模式丰富、机制健全的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到2025年,师承教育在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师承教育指导老师队伍不断壮大,以师承教育为途径的中医药人才培养模式不断丰富,基本实现师承教育常态化和制度化。 四、主要举措 (一)发展与院校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 推动师承教育与院校教育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深化医教协同,夯实中医药类专业学生中医药理论基础,切实加强医德培养和人文素质教育,推动人文教育和专业教育的有机结合。推进中医药经典理论教学与临床(实践)相融合,支持国医大师、名老中医药专家、中医学术流派代表性传承人“进课堂”传授学术思想和临床(实践)经验。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药院校开设中医药师承班,逐步实现将师承教育全面覆盖中医药类专业学生。探索师承教育制度与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制度衔接的政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与中医专业学位衔接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继承人申请中医硕士、博士专业学位。 (二)加强与毕业后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 发挥师承教育在毕业后教育中的作用,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毕业后教育制度。建立具有中医特色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模式,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中医特色优势建设,遴选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师承指导老师,强化中医住院医师中医思维培养,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水平,并将师承考核作为中医住院医生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重要内容。试点开展以传承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与临床经验,提升中医医师专科诊疗能力与水平为主要内容的中医医师专科规范化培训。 (三)推进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 省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中设置师承教育专项,开展不同层次的以师承教育为主要模式、以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为主要内容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引导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获取师承教育专项学分,逐步将师承教育专项学分作为中医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参加省级以上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符合职称晋升有关规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高一级职称。 鼓励中医药专家积极开展多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国医大师申报以其学术经验为主要内容的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可直接入选。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继续教育和师承教育相结合,通过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传承工作室建设等师承教育,提高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医疗机构开展继续教育和师承教育的质量评价将作为医院等级评审与综合考核等的重要内容。 实施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推动师承教育。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百千万”人才工程(岐黄工程),持续推进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全国中医临床优秀人才研修项目、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和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等国家级中医药师承教育人才培养专项。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省级中医药师承教育人才培养工作。探索以学术共同体为特征的师承教育资源的共享模式,加强师承教育的相互交流。 (四)支持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中药的师承教育。 鼓励临床医学(含口腔、公卫)专业人员以师承教育学习中医,省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西医学习中医的政策措施,建立更加完善的西医学习中医制度,引导西医人员通过师承方式学习掌握中医药理论和诊疗技术,开展中西医结合临床诊疗工作。 规范非医药类人员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中药,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考核和执业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等有关规章准则规定,开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或中药鉴定、炮制等相关技术考核工作。设区的市及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指导老师带教、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过程管理,做好质量监控和评价等相关工作。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支持经多年实践、确有专长的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师承方式传承其独特技术专长。中医(专长)医师应当按中医药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履行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权利与义务,积极参加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开展的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及相关业务的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加强师承教育指导老师队伍建设。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扎实中医药理论基础、丰富临床(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有较高的带教水平和传承能力,能够坚持师承带教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师承教育,履行指导老师的责任和义务,在执业和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临床经验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人员。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不同层级指导老师的遴选条件和准入标准,建立健全结构合理、相对稳定、不同层级有序衔接的指导老师队伍,逐步实现指导老师认证管理。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师承教育指导老师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国家级师承教育指导老师优先被推荐评选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省级师承教育指导老师优先被推荐评选省级名中医。杜绝利用师承教育活动进行不当炒作或进行不当商业牟利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入选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师承教育项目指导老师。 指导老师自主开展带徒授业等师承教育活动,应当与继承人签订正式的跟师学习合同,明确学习时间、学习内容、职责规范及达到的预期目标,并向当地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当地中医药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关审核。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和教学名师等中医药专家应当在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师承教育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六)加强师承教育考核管理。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及机构组织开展的师承教育,要结合其模式与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及出师管理办法,确保师承教育质量。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规范指导老师和师承人员自主开展的师承教育,根据其备案的师承内容、跟师时间与职责规范,经师承人员申请后,采取指导老师评价、或现场陈述回答、或实践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出师考核,并将出师的师承人员名单在本区域内予以公布并提供查询。 (七)加强师承教育制度建设。 建立贯穿中医药人才发展全过程的中医药师承教育体系,推进师承教育与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逐步实现中医药人员在不同阶段均可参与师承教育。完善传统师承教育模式,结合现代科技发展师承教育新模式。加强中医药师承教育内涵、外延及政策研究,探索建立师承教育与执业注册、表彰激励、专业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制度、职称评定等相衔接的政策机制,建立健全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落实。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中医药师承教育体系与制度。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层级的师承教育,制定相应的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的准入条件、考核标准、评价指标等相关管理办法。设区的市及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加强师承教育动态管理和相关考核,保证师承教育质量。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为开展师承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二)加大支持力度。逐步建立政府投入与用人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投入相结合的多元投入机制。中央财政支持实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百千万”人才工程(岐黄工程)。各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落实投入政策。用人单位设置专项经费支持师承教育活动,并充分保障指导老师、师承人员跟师学习期间工资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建立中医药师承教育发展基金。 (三)加强部门协调。省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师承教育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主动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计生、财政等相关部门,加大相关衔接政策的落实力度,建立健全中医药师承教育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四)营造良好氛围。通过政策支持、项目引导和相关措施,积极推进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加大师承教育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典型经验、主要做法和突出成效并加以宣传推广,营造有利于推动师承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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